您好,请问我姑姑和姑丈是2004年离婚的,当时为了出国做了假离婚,所以他们当时没有进行财产分配,在没离婚之前有一套房,是婚后买的。房产是登记我姑姑的名下,今年我姑丈要求收回房子并过户自己名下,我姑姑不肯,姑丈就说当初2004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离婚协议是写孩子归母亲,财产归男方,这样的情况我姑姑是不是什么财产也得不到?姑丈要求收回房子也是合理的?我姑姑必须归还吗?谢谢!
2025-08-02 13:14您的问题涉及到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有权按照各自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即使是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产转让给另一方,则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关于您提到的孩子抚养权和房产归属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孩子的抚养权通常由父母协商确定,或者法院判决决定。至于房产归属,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置权,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法院判决,否则无法强制执行对方的主张。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您与您的姑姑和姑丈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