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工资收入转给第三方,属于转移财产吗?
16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将工资收入转给第三方,则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将工资收入转给第三方,该行为并不构成转移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