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原本在深圳宝安福永一家世界500强美资企业工作,1994年进公司,23年工龄,17年1月份我工作的部门搬到广州外包给另一企业打理,于是公司与我协商在1月18号签暑了纸质协议解除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给了我23十1的补偿金,我19号离职。 3月份,公司剩下的部门将全部搬到西安,给员工赔偿N十1,由于员工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就全体罢工4天,于是公司做出了让步,把之前未缴纳社保(国家要求企业从1992年就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我公司到2000才购买)的资费变现给他们,还补偿伙食费(一年480元,按工龄算),如果按后面这个算法,公司要多赔偿我几万块钱,我现在还能向公司讨要后加的这些补偿吗?
2021-08-04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