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电器城上班。 因为店长的亲戚要干我的工作。不让我干了。交接完了。我不干了3个月后。有顾客退货去。说发票在我这里。发票在我这里。钱是顾客刷的银行卡。没有退。钱在电器城。我就是想店长添堵。他让别人给我打电话。说不给发票要告我。 我有罪吗?
2018-01-10 00:05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故开除赔偿问题: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