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从民事纠纷可诉性的角度分析上述规定是否合理。
13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相互扶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8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表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基于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断,而不是简单地将《民法典》作为唯一依据来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和审理方式。 因此,尽管《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基于婚姻法提出的离婚请求都应当被接受或支持。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婚姻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争议,比如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请求,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