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与幼儿园签了两年合同,目前怀孕了无法在继续工作,2016年12月份我已经上交了离职书,2017年1月6日园方告知我因为我个人原因,工作上有失误与我解除合约,1月13号在去领工资,担心园方会以各种理由来扣钱,请问孕妇受哪些法律保护?我该如何保护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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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员工工资,对方如果拖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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