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期买手机的名义在分期公司贷款八千元,然后以手续费扣除了将近实际到账六千一百元多元,签了合同。 但是我手里没有只有他们有。每月还四百多,分二十四期,已经还了一年他们现在发了律师函来告我,说我已经逾期一个月不还。 要我三日内还清剩余4491元,否则上法院起诉我。 请问这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高利贷?
2021-05-27 11:14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