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豪八社,村民,我是本镇的村民,在2005年3月21日向本村谢龙的一家六口人的土地全部承包,住房和院落一20000元出售给我,甲方承包的地和开荒地以2200元承包给我,每年年底交清包地款,年限石以国家调整土地为界,也没写违约责任,只是口头说我永远是这的人了,当时村书记起草的合同,后来有了粮补,以办到我名下,几年相安无事,到2010年从外地回来,要涨包地钱,他们行上后一任书记从新起了一份合同,我没有签字。后来经过村长的协商,交了四年的包地钱,以每年《3600》元,共计14400元,2010年到2013年。 他们吧粮补卡经过关系办回他们自己得了,我没在意,粮补卡归我
2024-08-27 07:4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你们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被告有权要求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进行支付。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粮补卡”,如果您认为该卡片属于您的财产,则应当依法处理。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卡片属于您个人所有,且被告也未侵犯您的权利,那么您可以拒绝接受该卡片并主张自己的权益。 最后,建议您尽快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处理此案件,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