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 我是06年因寻衅滋事判1还2的。现在都10多年了,我现在在派出所还是高危人员。我想了解一下这么长时间了我还应该不应该是高危人员,能不能销处我的高危。因为我是高危人员现在对我影响很大。谢谢
2025-04-13 11:48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并由被处罚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逮捕。因此,如果法院认为您不符合逮捕条件,可能会撤销您的逮捕措施。 建议您尽快与律师或相关机构联系,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帮助,例如向检察院申诉、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希望您早日解决困难,恢复正常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