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母亲自己走路去的医院。也能说话。在医院三天后就不能走路不能说话了。医院说我母亲的病已经严重不能治疗。要求家属立即出院再晚一天死了进不到屋。当时我们没想那么多。既然医生说没得治了不出院还在干嘛。我们都急着找车找人帮忙送回家了。可是在医院看病开的药方和出院手续都忘记拿回家。不晓得是在医院没拿还是丢了现在找不到相关的资料证件。我母亲出院到现在已经有四个多月了人还好好的。就是不能走路不能说话。我想问一下律师像我母亲这种情况医院是不是有责任。人现在巳经成了植物人。长年需要人照顾生活一切问题母亲都不能自理了!我现在的情况非常困难。我不能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了。现在可以去找医院要一定的补偿吗?
2025-05-07 19:14关于您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母亲目前的状态是无法通过医疗手段恢复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寻求医疗机构的责任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过错责任。 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如未尽到诊疗义务、诊断错误、手术失误等; 在患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等。 如果您的母亲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或长期依赖他人照料,您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基于医院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患者的病情以及对家庭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此外,如果您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犯罪,建议及时报警并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士介入处理,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具体案情来判断。希望您能尽快找到解决办法,并获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