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农民,丈夫居民,生有一女农业户口,98年丧偶,99年村里给我划了桩基地,自己盖了一层房子,两千年认识居民李某,01年同居,2008年加盖二层时钱不够,李某找他姐借款两万,后我和李某共同还清借款。10年初我和李某领证,年底村里拆迁,政策是根据桩基地大小分平方,哪怕桩基地上没有盖房都给平方,地面上的房子补偿一部分现金,我的桩基地分到360平,我和女儿各分20平门面。现在李某要100平方给他和前妻的儿子结婚用,李某离婚时儿子判给他,但从小在姑家长大,户口也在姑家,和我基本没有来往。李某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他一半,必须给,请问李某说法对不对?
27天前关于您所提到的案件情况,需要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按照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您与李某并未登记结婚,如果你们共同生活多年,并且共同购置了该房屋,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您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您去世后,您和女儿均享有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如果您女儿愿意放弃该部分权利,则您可以独自拥有剩余的房产份额。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在本案例中,您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您所拥有的房产份额。 最后,虽然您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但是由于你们未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您和李某之间不存在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有权。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也请您考虑如何妥善处理这个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