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是企业2002年第四季度参加城镇职工基的医保缴费收据,缴费的当年保缴费部门没有通知企业欠医保费5年(01年一97),企业02年政策性破产时清算组(有社保,劳动部门参加)也没有报有医保欠费,新企业成立后企业一直继缴着医保,并且医保待遇也没有终断过(11年里没有给企业下达过欠费通知书,又催缴单),13年退休办医保待遇,医保局以破产前企业欠保费,让退休人员全部承担原破产企业5年的保费,并按现行缴费2600元/年进行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医保退休待遇,这合法吗?谢谢!
2025-03-21 08:41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关于医疗保险的欠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的医疗保险欠费,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在您的情况中,由于企业已经连续缴纳了医疗保险多年,并且在企业破产时,清算组也未对欠费情况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可以推定该企业并未发生实际的欠费行为。此外,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企业退休员工确实按照规定进行了补缴,体现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和诚信精神。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或解散导致的欠费问题,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欠费事实,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来解决欠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支付、减免部分费用等。但无论如何,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产生的欠费,都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建议您联系当地的医疗保障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考虑与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