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去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者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发现超过仲裁时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这条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后来更改了吗?
2024-09-26 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案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或终结申诉的书面申请。” 这一条文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能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提交仲裁申请,但提供了合理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或中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然而,具体到你提到的情况,即“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去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者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发现超过仲裁时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只有当仲裁机构拒绝受理案件时,才可能提出中止或终结申诉的书面申请。 因此,如果你的问题涉及的是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但仍然希望通过仲裁程序解决问题,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旦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并决定不予受理,劳动者即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为最终裁决。如果仍不满意,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劳动者首先通过正常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