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在停车场丢失,看管方说是只有看管责任不负责赔偿。这个应该怎么解决?有收一元的停车费。车子是花了2498元购买有发票。
2025-06-13 20:4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车丢失属于意外事件,看管方不负有保管义务,因此对于自行车的丢失,看管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自行车确实是由看管方管理的,则看管方可能需要对因看管不当导致的自行车丢失承担责任。 关于您提到的收取的一元停车费,通常情况下,停车场的收费是为了弥补其运营成本和提供服务的成本,而不是为了补偿由于自行车丢失而产生的损失。因此,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协议或约定,否则该费用不应该用于赔偿自行车丢失的损失。 如果您认为自行车丢失与看管方的失职有关,建议您收集证据并联系相关的法律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寻求帮助,了解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