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是介绍的,我这边征用了,在登记人员的那段时间介绍的,订婚的时候,双方父母都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说,把结婚证领了,户口迁过来,可以多一个人头安置。后面把证领了,安置全下来时,她没有分到。由于是介绍的,两人和不来,我想问的是,对方吵着离婚可以,要分当初人头安置的那个人头费,可实际又没分。我是分到了,我现在问的是,离婚的话,她要的到当初的人头安置费吗?还有我个人分到的人头安置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吧?
2024-11-09 01: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包括但不限于人头安置费等财产。因此,如果离婚时对方要求分割这部分费用,法院通常会支持其主张。 关于个人分得的人头安置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该人头安置是在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或提供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如该人头安置是在婚后取得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视为婚后财产。因此,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