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惭愧,14年毕业在所毕业学校的城市最好的小学工作。但一开始给的是教育实习生份,每月给最低生活标准的工资,学校说是生活补助。一年后怕有以后有纠纷和我们签了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式两份的合同只让我们签了姓名,就都拿回去自己填了。后面就没再签过合同,说是自动续签。 给的工作标准还是本市最低标准(两千多),没有绩效,但一年大概有将近一万的各种加班费和额外劳动所得。所干的活是正常教师的两倍。交五险没有一金。有编制教师公积金就比我们工资高。 三年了,说来惭愧,没有考上这所学校编制 因突发情况需要回老家,不知学校这样有没有违反劳动法?能不能拿回点补偿。谢谢!
2025-03-10 23:01尊敬的用户,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首先我必须强调一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如果您与所在学校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建议您及时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对于您提出的要求,比如是否能拿到一些补偿等,由于我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无法对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请您详细说明您的具体情况,以便我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准确的帮助。最后,希望您早日解决这个问题,保障自己的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