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后,罪犯出束后又撕毁当初协议书,受害人能否再要求追究罪事责任? 事发2011年11月,对方吴甲大以我建房地是他的承包地为由对我殴打,将我手掌骨打断,之后公安依法对他刑刑事拘留。事实上该土地并不是他的承包地。吴甲大老婆反复向我求情,并以今后不干涉我建房和赔偿一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央求我出具谅解书,并在镇政府签下调解书。后来公安凭谅解书和调解书免于追究他的刑责并释放。他出来后即撕毁协议向法院起诉。我们不懂法聘请了律师也不为我们维权,还作出了五年后要拆掉房子归还土地给他,现在法院正在执行,请问既然他已经撕毁了调解协议,我能否再向公安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吴甲大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025-10-20 08:06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签署了谅解书,并且公安机关也据此决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其签署的谅解书可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暂时中止。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的谅解书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完全被赦免,而是指双方同意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司法措施。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撕毁了之前的谅解书,仍然可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新的法律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律师详细讨论您的情况,以便了解更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如果您对警方的行为有疑问,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