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男方承担非婚生子女剖宫产手术费用及营养费应算哪种案由?
2024-07-20 04:08《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方以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一方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其与女方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并且伪造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支出,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男方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男女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协议,以及男方是否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等。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