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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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了两个时间限制,即“十五日”和“十日”,而非“十五”或“十”。同时,“十五日”和“十日”的表述也不符合一般情况下的表达习惯,所以不应使用这些数字作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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