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2016年3月海阳市旅游之际,在别人的簇拥下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并现场缴纳了1万元定金。且购房协议上就写的定金1万元。时隔一年后的2017年3月向对方私人的督促下又给对方私人卡号汇款了5万元。对方在2017年5月写了一份6万元的定金收据给我,但此收据本人并不认同这6万元都是定金,故本人现已无买房打算,就算是当方面违约,按照协议对方也应该只扣除定金1万元,请问另外5万元对方应将此款退换给我是吗?谢谢!期待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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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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