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拍卖变卖司法解释
2025-04-15 19: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已确定执行标的物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因执行判决、裁定而产生的执行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表明,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各种手段以实现其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来实现债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法院有权终止执行程序;但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有权恢复执行程序。同时,《民诉意见》也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财产,以及应承担的执行费用和必要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