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工程包给乙方,乙方将诸多工程的一小项包工给丙方。乙方为市政公司,丙方为无资质自然人。乙与丙签有合同。丙又将其所包的工程转包给丁,与自然人丁也签了合同。丁就将工程分成两项,以计量的方式包给本人一项,没有今同。施工中本人受伤。请问,乙,丙,丁及本人各担多少责任。
16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其承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因此,在本案例中,乙方(即市政公司)应当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关于转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再进行分包。因此,甲乙丙丁之间的转包行为是违法的,应被视为无效。 再次,对于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该伤害是由第三方(如设备故障、管理疏忽等)造成的,那么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乙、丙、丁以及个人丁)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该伤害是由工作本身引起的,则雇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若丁作为个人向他人提供劳务,且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丁应当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然而,鉴于丁与甲乙丙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因此其与甲乙丙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可能由其自身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乙、丙、丁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责任比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同时,丁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甲乙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收集、法律责任划分等因素,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