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于异地发生车祸,判定对方主要责任!因当时我方有四人受伤,对方急于车内货物!给我两万元,让我出示放弃车辆保全申请,我给对方打了收条(附下图)!2017年年初左右我方代理人起诉对方保险公司获得索赔(保险公司索赔加对方的两万元都未能弥补我的损失)!今日法院电话通知对方将我起诉,诉求为:索赔车损2300元,退还押金2万元!请问1、当时对方急于放车2万元怎么变成今天起诉的 "押金"了?2、对方有何依据可以让法院立案?3、在民事诉讼时效上,有没有具体详细解释?
11天前您好! 关于您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解答。 关于对方急于放车2万元如何变成今天起诉的“押金”的疑问,这可能是由于时间因素导致的误解。通常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时会要求投保人提供一些文件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提供了2万元作为押金,并且在后续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该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那么可能会提出索赔。 对方能否让法院立案,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具有可执行性等,法院都有可能受理案件。然而,具体的立案程序需要遵循当地法院的指导,因此建议您与当地法院联系了解更详细的立案流程。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一般规定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如果您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就无法再提起诉讼来主张权益。但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概览,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分析。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