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辽宁省鞍山市工作,我是2010年4月入职一家私企单位,公司旗下有三家分厂,2017年7月公司宣布与另一家私企单位合作(但对方单位宣布的是实为转卖),公司原有的一个老厂不卖留用(老厂离市区很远),其余两家卖掉,我想请问如果公司要求我去老厂工作,我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失业险和7年工作的经济赔偿?而且公司在近两年未与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行为是不是违背了劳动法,我也可以进行要求赔偿。请高人明确指点,谢谢!
2021-06-17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