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下婚姻赔尝费。去年底相亲了一个对象,2015年底到今天有10个月了,1、男方给我1万见面礼,2、糖礼6千,3、父母节礼1万5千,4、买结婚设备3万,用了近2万,东西全部在男方家,现在没有正式举办婚礼,用在我方钱共计4万。 然后,从见面的第二天就订亲了,也就是大年初一,之后就要求我不准工作,要结婚生子先,我被父母逼的同意了,但在这10个月时间内,没有感情,男方对我无所谓并不尊重我,我提出分手,他要求我赔尝1万元。他控制我损失1年的经济收入,还有青春,还有名声,怀了小孩问他怎么办,他不理,后来流产了,他现在也不知道。请问我是不是可以追问他对我的责任,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身体等~!
2024-07-13 06:01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婚姻赔偿费通常指的是婚姻关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损失时,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的赔偿。在您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与男方是否已经正式登记结婚。如果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那么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婚姻赔偿费的概念并不适用。 关于您提到的见面礼、糖礼、父母节礼以及购买结婚设备的费用,这些可以视为彩礼的一部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婚姻关系未成立,彩礼应当返还。但具体返还多少,需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 至于您提到的因男方要求导致的经济损失、青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等,如果能够证明这些损失是由于男方的过错造成的,您可以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请注意,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并且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男方的过错。 至于您提到的流产问题,如果能够证明流产是由于男方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的,您同样可以要求赔偿。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