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招标方案里要求投标单位提供3份设计方案,方案分值评分20分,没中标的单位同样付出了很大精力但没有报酬,这种招标方式合规吗?
13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本案例中,招标方在招标方案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提供3份设计方案,并规定每个方案的评分标准为20分,同时未提及任何关于报酬的规定。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招标方的行为并不违规。虽然没有直接提到报酬,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通常会与中标单位就设计费用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确保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在此情况下,招标方的做法是合理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合同文本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就设计费达成一致,所以无法判断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招标方能够提供详细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支付记录,可以作为判断依据之一。此外,如果招标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未能满足招标需求,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