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0月19日进入公司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拿回去签字为由收回去,一直没给我。2017年6月19日打算无故辞退我,并与我签订接触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我签字了,可后来我一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是无故辞退我,6月17日晚部门经理微信通知我时辞退的理由为“公司觉得我不太合适目前的职位”,但并为对我进行培训或者调岗。无故辞退本应赔偿两个月工资的但是现在只能赔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我改怎么办?
2021-07-0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