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合同法第十五条、公告广告是要约邀请、当今是否还有效,如果违背此法、是否承担责任!
8天前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不得含有不明确的条件。” 因此,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约”是指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指发布广告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媒体发布广告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如果广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约的要求,则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身。 如果你已经发布了广告并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你的行为构成要约。然而,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之前,你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旦对方承诺接受你的合同条款,那么你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你发现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前述要求,你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例如修改广告内容或通知相关方。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你将自动地成为违约方。只有当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时,你才有可能被视为违约。 总之,建议你在发布广告前仔细考虑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发布广告可能会导致的风险和后果。如果你对合同法有疑问,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