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维稳为借口软禁我八天是否违法?2017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我买了去北京的卧铺票在莱车站上车时间是晚上1点多开车的,栖霞法院通过栖霞公安局查到我去北京的信息后认为我在十九大期间要去控告栖霞法院不执行判决为由将我骗到一个乡镇我朋友家吃饭为由回到栖霞便由主官执行局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及执行员(我申请执行法院判给我房子的工作人员)和法警将我整到一个商务宾馆看管我八天并把我的身份证扣留了八天,他们这个行为是否违法?
11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栖霞法院认为您在十九大期间要去控告栖霞法院不执行判决,那么您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应被立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因此,任何机关或个人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栖霞法院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您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予立案”的情形。栖霞法院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建议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公正处理。同时,也提醒您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