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在我们借别人名义买房,当初他说是他们单位福利房,他有房子,想帮帮我们,单位要多少钱就卖给我们多少钱,我们出于完全相信他,他说十四万就给了他十四万,现在发现那房子只要九万块,现在房产还在他名下,我可以通过法律要回那十四万吗
7天前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基于您提供的信息,存在一种可能的情况,即您和您的配偶购买了由他人(此处称为“他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又因为某种原因决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将已经支付的价款退还给另一方。因此,在您的情况中,如果您认为该房屋实际上不属于他人,而是属于单位的福利房,那么您可以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当然,这仅是一个假设性的分析,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您的权利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同时,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