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裁员 2017年6月20日入职,2018年12月14日被裁员 给了1.5+1的赔偿,是否合理呢,本来以为是2+1,按月份算是够了
2026-03-01 08:49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如果公司在2018年12月14日解雇员工,并且是在该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的,那么该公司应该按照员工在2018年的平均工资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提供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和平均工资数据,所以无法准确判断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建议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更具体的信息和支持。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员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果您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