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我将名下一汽车租赁给李某后,同年5月汽车连同租金和李某都不知踪迹,隧向经侦报警,2016年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责令李某赔付给我20万元。而李某根本没有赔偿20万元的能力。2018年4月,我的车辆在哈尔滨出现,我本人到哈尔滨也跟踪并亲眼看到自己的车辆,并向法院请求追缴本人的车辆,但法院却说判决书上已经责令李某赔付20万元了,所以没有法理再帮我追车,公安方以已经结案为由也拒绝追缴车辆,请问,我的车到底谁能追缴?
2026-01-03 16:31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遇到了一个复杂的情况。首先,关于您的汽车,由于被告李某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并被要求赔付20万元,这表明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法院执行该判决。 然而,如果法院认为判决书中已经包含了对李某的赔付义务,且该判决已经被执行,则这意味着该判决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您无法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获得该财产。 此外,虽然公安局已经结案,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再具有权利追缴车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案件已经结案,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基于其他理由进行追缴,例如发现该车辆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价值发生变化等。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相关机构沟通,了解具体的执行情况,并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