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下2004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待遇有哪些?当时单位只给了3000元的丧葬费,是不是还要领取善后工资
17天前您好!关于您所提到的问题,我需要澄清一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2004年前已退休的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2004年之前的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被确认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被确认为自然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对于2004年之后的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待遇,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至于您提及的“3000元的丧葬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内以及是否还应领取善后工资,这通常取决于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具体情况。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或者需要具体的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