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有房产证集体土地大证的房子让前妻和儿子卖出多年了,在土地法没实袘可以过户的而买方拒绝过户,土地法实施后就禁止过户了,因我长年在黑龙江生活近几年由于年令已七十岁了想回山东栖霞老家弄一套解困房住,因我的房子名子还登记在我名下所以不能办理解困房,我就将买房人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判决将房判给了我,要求买房人在判决后三个月内腾房给我。我在三个月后申请法院执行,由于法院执行局怠慢,消极执行6个月后我又到中院申请执行,可是栖霞法院还是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反而将还没交出来的房子保全了,反而法院把我变成了执行人了不给我钥匙我是否可以破门而住?
2025-02-20 13:07您的情况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建议您首先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法律顾问,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您的房屋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拥有所有权,那么您可以依法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或者判决房屋归您所有。 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您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可能正在积极应对其他案件,可能会延迟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行动来迫使他们尽快履行义务,例如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最后,如果法院仍然拖延执行,您可以寻求更高一级法院的支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