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使用方如果暖气欠费两年,供热公司有权利私自摘除供暖设施么?有法律条例依据么?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供热条例。公民如何参考?
2025-02-21 17: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供热公司的权利是基于其拥有建筑物的用益物权而产生的。 在实践中,供热公司在收取暖气费用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手段或方式来要求用户支付暖气费用。同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供热条例》中也明确禁止了供热公司擅自拆除用户家中的供暖设施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供热公司无权私自摘除用户的供暖设施,且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应事先与用户进行协商,并获得用户的同意。若供热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就自行拆除供暖设施,则可能构成侵权,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建议用户首先通过合法渠道向供热公司提出异议和诉求,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