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现在所在的公司一直是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加班费,劳动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加班费的基数。我们这个公司法定的工作时间(五天八小时)的工资是2600,我上的班是两班倒,正常月出勤26-28天,只有1.5和3倍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没有周末加班,即2倍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违法?我想要求公司按照2600的基数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合法吗?谢谢!
回答数:823
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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