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一间房子,11月15日开始到2018年4月到期,因为特殊原因,2月就和房东说退租了。房东说找到续租人员,可以退押金,期间因为房东不在福州,续租问题没有对接上。3月初已经和续租人签订合同了,要求退还押金,以超过2月15日为由,拒不退款。协商后,以要求续租人搬走为由,不退款。 疑问,已经签订合同,就成立了契约,就应该退款,后面他要求续租人离开,是否不能成为不退款的理由。
2025-05-29 22:22根据法律规定,租房合同一旦成立,即意味着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具有法律效力。在租赁期间内,如果承租方提出退租,并且与房东达成了退租协议,那么房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租方退还押金。因此,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即使房东认为需要等到续租人搬离才能退款,也不能作为拒绝退还押金的理由。 此外,即使房东找到了新的续租者,也不影响之前签订的退租协议的有效性。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房东未能及时处理续租事宜,您可以据此要求房东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如退还押金等。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情况下的理解,具体情况下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建议您与法律顾问进一步沟通,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