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17年11月4日按约交付房东第三期租金,于2017年12月3日通知到房东我需提前退租,房东电话同意,此后房东与我再无联系,本人于2017年12月底,从外地飞机来到北京准备办理房屋结算,连续3日联络不上房东,我本人不在该出租屋居住,于2018年1月3日,才得知房东为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于12月4日将房子出租给第三人,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合同。请问,在该事件中房东是否有约违法行为?我该如何挽回我的损失?
2025-04-15 23:08在您的案件中,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合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东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租赁条件(如提前终止合同),则可能构成违约。 误信房东同意。您在收到房东同意后离开房间,但之后被告知合同已被解除。这可能是由于房东的疏忽或误解导致的。 法律程序。如果您认为房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寻求法律援助并进行诉讼。 损失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因提前退租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房期间的费用和任何额外的花费。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请及时与律师沟通,并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