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夫离婚前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合同贷款5万元,钱当时是打在他卡上,用也是他一个人用的,他说他办公司,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贷款一年后离婚了,离婚协议上也约定所有借款与女方无关。请问律师这个款我有责任吗?婚姻法第19条否能适用
2024-11-06 00:0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所有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则该还款义务将归于单方负担。因此,您无需对这笔款项承担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已经通过协议确定了还款义务,如果贷款是由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账户支付的,那么该还款义务仍然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并且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即使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但如果该笔借款是在婚内发生的,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否发生在结婚期间,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便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您的责任也可能包括偿还这笔款项。 总之,建议您详细阅读离婚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并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