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菜单 我的问题: 您好。五一左右晚饭后 我在小区将停车场的汽车前机器盖子划伤《经过公安局签订一个是一千八百多一个是一千二百多,我在刑拘期间老婆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过了两天派出所找到我 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十三天后检察院批示没有批捕必要后检察院取保候审,周五检察院传唤我跟保人又到检察院做了个取保手续 然后询问之前的案情《之前我在派出所跟分局都说是车主的狗没有栓吓着我的女儿我才划车的》,具体狗主人的车是那辆我不知道 只听保安说不是其中的那个宝马就是奥迪,检察院回来后,公安局的熟人说检察院查出我十多年前有个盗窃判刑八个月的前科,对我在检察院做不起诉的决定有影响,还说要是检察院起诉到
2024-11-02 14:18尊敬的客户, 您的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的问题,这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解答。以下是我能够提供的初步建议。 您提到的“刑拘”是指刑事拘留,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检察院批准逮捕您,并作出不批捕决定,说明您的案件可能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具体的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如果最终被判无罪,那么您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关于您的前科问题,如果您认为这个信息会对您的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排除该证据。请注意,这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 如果您被指控的罪名与您的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自己无辜,您可以考虑提起辩护,聘请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 最后,请您保持冷静,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希望以上建议能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