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7O年参加工作13年2月3曰退休,连续工作43年,视同缴费年限近26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11年,己享受退休待遇,办医保待遇时拒办原由是企业欠费5年,牡丹市2006年牡政发4文件(4月12发布实施)规定从97年开使征缴城领取工医保费,这样规定有法律效应吗?2,一个连续工作一个工种干43年的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办退休退医保手续合理吗,3,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缴疗保险条例规定退休职工医保最低实额缴费为10年可享受医保待遇,牡2015年5号文规定2O年(97一17),退休前我缴费应当,我13年退休(13一17)后还得缴费5年,否则拒办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这合法吗?我住北京可以面谈,谢谢!
2024-11-01 09:25您好!关于您的提问,以下是我的回复。 关于牡丹市政府的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对于社保政策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或政策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审查,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 对于您提到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医疗保险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但具体缴费标准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您想了解具体的缴费标准,请联系当地的社保机构进行查询。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提取的金额,用于支付养老金。因此,您提出的要求,即“我13年退休(13-17)后还需再缴费5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与当地的社保机构沟通,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