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工同酬及社保问题,本人2009年起在建筑行业同一单位工作,2009年至2015年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派驻岗位只发每年12月工资,未缴交社保,但发工资是直接由派驻工作单位帐号发放;2015年至今,工资改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但也只发12月工资并缴社保,而所驻工作单位的正式职工可领13月工资及奖金。请问1、这是否违背同工同酬原则? 2未缴社保可否要求补缴?3我要如何维权?谢谢
18天前一、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关于未缴社保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于维权方式。 你可以先与你的雇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劳动仲裁。如果你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诉讼。如果仲裁结果对你不利,你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