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5年1月份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长,2017年春季有村民举报我有问题,在没有任何查证的情况下,4月份镇委员会下发文件,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我暂停工作。村书记和村长来我所在屯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完文件就走了,也沒有征求我们屯村民代表意见。至今,已6个多月了,在这期间我曾多次去镇里和打电话的方式询问,还是没有结论。请问:镇委员会这样做是否违反村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可以有这个权利吗?迫切需要专业解答,非常感谢。
2025-02-21 15: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所以您作为村民小组长,是经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有权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要事务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如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对于您是否有问题的举报,以及关于您的职务暂停等事项,应该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而不应由镇政府或任何其他单位作出。三、综上所述,镇政府的行为可能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镇政府重新审查相关事项,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四、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随时与我联系,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