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3月1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可是单位不同意我离职。同时我在去年8月,因为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领导的意思是要离职的话按照协议赔偿公司5000元。(考试所有费用都我自己承担的,协议中提到的培训费,单位并没有花费一分钱。因为专业考试审核中需要单位盖章,所以被迫签了这份协议)。我想问的问题是,这份协议合法吗?如果我不赔偿公司5000元,按照劳动法30天后离职,我可以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吗?(我需要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2025-05-28 18:06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您与单位之间关于离职事宜的协商结果应为双方同意并书面确认。 至于您所提及的协议,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有效。但是,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您已经通过考试获得了执业资格证书,这意味着您不再是原公司的员工,而成为了一名执业药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协议中的“培训费”条款,也不再适用于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协议对您有特别利益的情况下,建议您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以明确该协议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您可以要求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您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