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签了赴外国上班的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8.01.20开始三年,因签证问题,过了时,在1月15日联系公司时回复说不能确定,1月26日我又短信联系人事经理,都不回复,我就自己重新找工作了,现在我不想去国外了,2月12公司通知说签证要好了,我说我要考虑一下,2月28日公司通知我说签证办好了,说不去国外就是我违约,要赔签证费用,请问是我违约了吗?
27天前您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是赴外国工作,并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派遣时间。然而,由于签证问题,您的派遣工作未能如期进行。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的派遣工作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继续履行,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您的情况中,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因此,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不过,鉴于您已经自行寻找其他工作,您可能需要支付一些遣返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给公司,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您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存在其他的争议,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请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