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对实物(房子、车子)等财产作了分割,并已生效、执行;但对我提出的请求法院调查、并分割婚后由女方保管的双方全部工资奖金,法院却以未提供财产线索的初始证据为由不予准许。请问我可以第二次起诉吗?如果可以,我需要提供计么证据?
2024-09-14 2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诉状或上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你有权要求法院对你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进行调查和分割。如果你认为你的权利被侵犯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至于你提到的“财产线索”,这通常是指与财产有关的信息,如银行账户、股票交易记录、房产登记等。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证明你的财产主张。你可以通过收集这些信息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请注意,以上建议基于一般情况下的适用性,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