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这又一个官司咨询一下,请给予帮助! 我一个朋友在三年前为了贷到政府部门的无利息贷款,找到了我到工商部门以我为法人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用此营业执照到本地就业局办理了无利息贷款手续,贷出了两年为期的5万元贷款。贷款时我朋友还找来两个公职人员做贷款担保人。后来贷款到期时我这个朋友生意大亏,人都失踪了。无奈之下那两个担保的公职人员替我朋友还了贷款本息7万多。之后,这两个公职人员再把我给告上了法庭。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请问律师这合不合理呢?
2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在获得无利息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贷款逾期并产生了高额利息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面临还款责任,并且有可能需要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 关于您提到的两个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的行为,他们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担保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明确的担保条款或协议,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担保金额与债务的关系。如果他们的担保金额远大于债务本金,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连带责任人,即共同承担债务。 担保期限。如果他们的担保是基于特定期限的承诺,那么超出该期限后,他们可能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公职人员身份。他们是否有资格担任担保人,以及他们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指导,以便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出最佳决策。同时,确保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