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教师,46岁,老公48岁,我们没有孩子原因收养了一个老公弟弟儿子,今年两岁半了,因当时我手上有计表所以儿子出生的时候给大夫说自己情况没有走后门,办了儿子的出生证明,以后以这个出生证明登记了户口,当时有了出生证明原因我休息了114天,到了今年的时候,单位领导班子给我说第一必须办领养证,第二没出生过的人办了出生证明休息了114天,第三骗了学校党支部等等行为原因学校领导班子跟我关于儿子的问题谈话了而已制定了两面人。我想问一下我有法律责任吗?或者我的行为犯罪法律吗?领导班子有没有责任?当时我办了出生证明的意思是为了保护我儿子的将来的事情,权力。
2017-12-10 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