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4月11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规定6月11号交房,我也交了定金,在6月11号没有交房,手续没有办完,给我拖延,我之后重新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对方不给我退定金。我想起诉要赔偿,需要律师帮助
2024-06-25 21:00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在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6月11日交房,但卖方未能按时交房,导致您重新购买了另一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并可能要求赔偿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首先,您需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双方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卖方的违约行为。其次,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并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 在起诉前,您可以考虑与卖方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会帮助您分析案情,准备诉讼材料,并代表您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请注意,诉讼可能会涉及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因此在决定起诉前,您需要权衡利弊,考虑是否值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由于时间已经过去较长,您需要确认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期,通常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