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建湖建阳厂里上班,是一名电焊工,一共做了十九天,当时进去的时候工厂里没有和我们签合同,刚进厂的时候跟我们说工资是170一天,生活做了快要结束的时候,跟我说按120算给我,还说我们生活干的不行,而我们干的生活也没有一点返工的,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维权
2024-07-23 16:56首先,您有权要求获得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因此,您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您的工资,并且如果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企业还需要补足该差额。 其次,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综上所述,建议您立即与工厂沟通解决此事,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